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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时间:2024-12-31 10:17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MB1938922/2024-00076
发文日期
2024-12-31
公开日期
2024-12-31
文件编号
锡医保服务〔2024〕2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医疗,医药,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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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以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适用范围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包括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和中药饮片五个部分)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对调整支付标准的药品要同步调整。对本次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明确药品支付办法

  (一)《2024年药品目录》中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以下简称“自理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我市新增的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2024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纳入省单独支付及双通道管理的,自理比例按25%确定,其余自理比例按30%确定,其中限定儿童使用的,儿童使用时自理比例按照上述规则确定,其他人员使用时100%自费。

  2.《2024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其他乙类药品,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对照药品通用名相同、剂型不同的,其自理比例按同一药品通用名的其他剂型的自理比例确定;药品通用名不同的,其自理比例按30%确定。

  (二)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自理比例。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如遇国家和省政策有调整的,按规定执行。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个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及时调整机构用药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机构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压实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药服务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

  四、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按照省统一要求,2024年国家谈判新增的65个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40个单独支付及双通道管理的药品,纳入我市特定药品管理。《2024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我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并进一步强化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管理。

  五、加强药品目录管理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规范性文件和医保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及时跟进省监管子系统对智能监管系统规则库、知识库的调整,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六、做好药品目录的落地实施

  各地经办机构应及时下载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相关支付政策,抓紧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数据维护对照工作。要加强《2024年药品目录》的解读宣传,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2.《2024年药品目录》新增乙类药品自理比例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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