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 (2024年)〉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12-31 10:13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4-00075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公开日期
- 2024-12-31
- 文件编号
- 锡医保服务〔2024〕2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医疗,医药,医保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的通知》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中备注栏标注为“△”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50%。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市医保药品使用情况监测,适时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动态调整工作。
二、《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的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集采以及省阳光平台挂网品种,医保支付标准暂按中选价或挂网价和国家规定的加价率上限之和执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文件精神,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如国家和省对支付标准或加价率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的通知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