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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11-28 16:54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MB1938922/2024-00069
发文日期
2024-11-28
公开日期
2024-11-28
文件编号
锡医保价采〔2024〕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卫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医院,医疗,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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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实施意见(试行)》(锡医保价采〔2023〕9号)精神,经履行调价评估、成本调查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向省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专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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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实施意见(试行)》(锡医保价采〔2023〕9号)精神,经履行调价评估、成本调查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向省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专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升有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驻锡省属、军队医疗机构按照执行。

  二、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考同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水平,自主合理定价。

  三、各类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支付类别和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和调整工作,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行价格公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报告执行中发现的各项问题。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项调整表.doc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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