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1-26 00:00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4-00068
- 发文日期
- 2024-11-26
- 公开日期
- 2024-11-2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医院,医疗,医药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质效,规范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秩序,根据《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精神,现就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质效,规范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秩序,根据《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精神,现就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自立项目),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立项目按医保目录外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不纳入医保基金和个人账户结算,由个人自费支付。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立项目的,应在治疗和收费前做好提前告知,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二、定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自立项目标识管理
医保定点的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之外的自立项目实施标识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由医疗机构向医保和卫健部门进行报告,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自立项目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39号)中明确的技术规范要求。报告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一)自立项目信息表(详见附件2)
(二)自立项目价格构成情况表(详见附件3)
(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提交加盖公章的pdf版本。
三、其他事项
定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按属地开展报告工作,市本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卫健部门报告,江阴、宜兴市医疗机构分别向江阴、宜兴市医保、卫健部门报告。自立项目完成报告后,需于公示前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无锡专区(网址:https://ybj.jszwfw.gov.cn/#/Index),在“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模块告知项目信息,并提前一周在收费场所、单位网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后执行。请相关医疗机构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开展自立项目的报告。
江阴、宜兴市医保、卫健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立项目报告工作,确保提交材料的完整全面,并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自立项目的汇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何晨昊;联系电话:81827033。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唐灵晔;联系电话:81823264。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