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处方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11-06 09:2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我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处方管理的通知》,将于2024年11月15日正式执行。
前期,我市已开通国谈药“双通道”特定药品电子处方流转结算。根据国家医保局文件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平台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
此次,我市进一步推广医保药品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为了让参保人更好适应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要求,我市对其他药品的处方流转设置了过渡期,明确自2024年11月15日起,参保人凭本市(含江阴、宜兴)定点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按规定使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过渡期暂定半年,期间上级有最新文件要求的,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下一步市医保部门将协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积极推进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的各项工作,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