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35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4-00041
- 发文日期
- 2024-07-12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 文件编号
- 锡医保服务〔2024〕1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医疗,妇幼保健,医保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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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中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医保支付类别。将“椎管内分娩镇痛”(30100020)项目中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同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
二、统一“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我市执行三类、二类及以下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暂分别按2600元/次、2100元/次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实际收费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明确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费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结算时实行按项目单独结算,在支付标准内按实结付;“椎管内分娩镇痛”三项特殊医用材料合计限额结算标准暂按400元/次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时使用“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的,在我市执行三类、二类及以下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6100元、5600元。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6号)
2.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