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6-13 00:00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4-00036
- 发文日期
- 2024-06-13
- 公开日期
- 2024-06-13
- 文件编号
- 锡医保价采〔2024〕1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医院,医疗,医药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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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3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同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附件2)。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 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