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6: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以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要求,扎实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使用,同步调整完善我市“双通道”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按照省统一要求,2022年国家谈判新增的100个国谈药(含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同步更新我市特定药品及专项药品名录(详见附件1、2)。将阿昔替尼片、恩扎卢胺软胶囊、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依达拉奉氯化钠注射液、培门冬酶注射液、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特立氟胺片、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调出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作为我市特定药品管理;将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调出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不再新增特定药品用药人员的认定。
二、做好国谈药落地保障和门诊特殊病待遇衔接
特定药品实施与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一致的基金支付比例,相关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范围。特定药品的就医管理仍执行“三定”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国谈药定点医院和一家国谈药定点药店享受“双通道”结算待遇。市区门特恶性肿瘤病种认定机构纳入我市国谈药定点医院范围。
三、完善特定药品分类支付政策
根据特定药品的适应症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进行分类管理,抗癌药不设基金支付上限,同步纳入门特恶性肿瘤病种保障范围;其他药品按照病种归类,设置同一病种门诊可报销的药品总费用年度限额或限定支付剂量,具体见附件1。
四、扎实推进国谈药进院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应采尽采”,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同时对于在院内使用特定药品的,不纳入医保个人负担率考核,并实施倾斜性的医保结算政策。2023年以特定药品抗癌药为试点,对于国谈药定点医院在门特恶性肿瘤病种保障以及住院期间直接结算的,不纳入该院门特及住院医保总额管理,实行单列结算,并于年终清算时根据进院情况对该院门特及住院医保总额进行倾斜性支付。
五、执行时间和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前所发生的个人合规购药费用,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和本通知用药管理规定的,可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江阴市、宜兴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特定药品名录
2.专项药品名录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