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10: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 2022 )6号)《关于明确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6〕26号)《关于调整无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8〕76号)规定,现就调 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价范围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锡省属、军队医疗机构按照执行。
二、公立二、三类医院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苏医保发〔202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三、按照省局授权,结合锡价费〔 2016〕26号、锡价费〔 2018〕76号文件规定,明确我市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
二类公立医院价格的90%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一类公立医院价格执行,详见附件。
四、调整后的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五、调整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及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1.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调整为295元;节育器取出,普通调整为275元,嵌顿调整为505元。流产(早期)手术:人流术调整为545元;药流术调整为605元。
2.因生育引起的流产: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2445元。
3.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阴道分娩4120元,剖宫产6780元;二级医疗机构阴道分娩3440元,剖宫产4740元;一级医疗机构阴道分娩2760元,剖宫产3980元。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调整至3500元。
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系统维护和政策宣传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做好院内价格公示,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八、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涉及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调整的,各市(县)按照本通知执行;涉及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各市(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