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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省第九轮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及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1-16 15:03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MB1938922/2024-00006
发文日期
2024-01-15
公开日期
2024-01-16
文件编号
锡医保函〔2024〕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医院,医疗,医药,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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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转发关于做好省第九轮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及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转发关于做好省第九轮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及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做好省第九轮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及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江阴、宜兴市医保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省第九轮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及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省第九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本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现就开展签约量填报、采购协议签订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量填报时间及路径

     (一)填报时间:2024年1月16日9时-21日17时。

     (二)填报路径:登录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http://180.101.234.24:8011/webportal/,以下简称原省平台)——耗材分类采购——采购量申报——省第九轮耗材联盟采购计划量拆分。

     (三)签约量填报规则。

     1.确认优先量。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前期已报过意向采购量且首次报价由低至高排名前50%的企业,应进行优先量确认,对系统标明的优先量(填报系统中标明的量,均根据医疗机构所报意向采购量和采购规则计算而来,下同)直接予以确认。

     2.分配剩余量。医疗机构可在同品种中选产品中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填报剩余量,填报的剩余量总和,不得小于系统标明的同品种最低剩余量。但对首次报价由高至低排名前20%或首次报价高于同品种最低报价1.3倍的企业,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不得超过系统标明的限额(该限额为本单位前期对该企业所报意向量的60%)。

     (四)未确认或未分配的处理

     在规定填报时间内,医疗机构未确认优先采购量或未分配剩余量的,将自动确认优先量、自动默认将未分配剩余量分配给同品种最低价中选企业。

     (五)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填报规则,结合自身需求,按时完成签约量填报。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报量的督促,确保按时完成签约量分配工作。

     二、配送关系确认和合同网签时间

     配送关系确认时间:2024年1月25日-1月30日。

     请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按时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https://ybj.jszwfw.gov.cn/)进行配送关系确认。

     (二)合同网签时间:2024年1月25日-1月31日。

     请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按时登录原省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合同网签工作。

     三、有关执行要求

     (一)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和配送。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确定合作配送企业,根据约定量需求,加强质量管理、做好生产供应准备,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发生配送供应等问题,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及我省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规范中选产品挂网和使用。中选产品直接在省平台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二次议价,也不得变相或以SPD供应商名义收取供应企业其他费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医保资金预付与结算。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资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按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可单独收费的医保支付范围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上限的产品,超出部分原则上应由患者自付。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3751;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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