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的通知
时间:2023-03-16 08:59 来源: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3-00022
- 发文日期
- 2023-03-16
- 公开日期
- 2023-03-16
- 文件编号
- 锡医保服务〔2023〕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医疗,医药,医保,通知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关于明确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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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3年1月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维持2022年12月标准不变,即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二、2023年4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在现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即为8%,执行期暂定到2023年12月31日止。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