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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首批定点医药机构遴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5 17:5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市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和《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以下简称“国谈药”)首批定点医药机构遴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按照27号文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则上从我市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开设有肿瘤专科的三级医疗机构、抗排异用药定点诊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中进行遴选。确保各市(县)内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至少各1家。

  二、遴选程序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于7月19日上午前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全部文本、等级评审材料、机构服务承诺书等材料,零售药店应同时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全部页面、各项管理制度文件、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资质证明(资格证和注册证)、服务区域平面图及照片、冷链设施清单以及第三方验收合格材料、服务人员名单、服务承诺书等材料。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通过审核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集中评估(参照医保定点评审会的组织方式),确定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

  三、其他要求

  1.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于7月22日前完成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工作,并报送市医保局进行统一公示,遴选过程应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2.对公示无异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之签订“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专项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工作要求以及我市首批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运行情况,制定具体的遴选细则,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的动态调整机制。

  联系电话:0510-81827041。

  附件:《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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